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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执120号

姚玉贵与东丰县东丰镇九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玉贵,东丰县东丰镇九胜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120号申请人姚玉贵,男。被执行人东丰县东丰镇九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有臣。姚玉贵申请东丰县东丰镇九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0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玉贵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0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世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