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120号申请人姚玉贵,男。被执行人东丰县东丰镇九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有臣。姚玉贵申请东丰县东丰镇九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0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玉贵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0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世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