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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并字第4-1号

关于唐洪、谢正英、陈贵容等人与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俞培荣借款合同纠纷十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洪,谢正英,陈贵容,韩华,韩海,王自芬,谢林蓉,周雨,谢正芳,肖正全,陈列,王小梅,蒋德珍,曹刚,陈大华,罗军,廖长峰,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俞培荣,张小华

裁判文书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并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唐洪,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谢正英,女,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屏山县人。申请执行人陈贵容,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韩华,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韩海,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王自芬,女,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谢林蓉,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周雨,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谢正芳,女,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屏山县人。申请执行人肖正全,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申请执行人陈列,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王小梅,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蒋德珍,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曹刚,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陈大华,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罗军,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廖长峰,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古街C6-1-8。组织机构代码:07143297-8。负责人俞培荣,总经理。被执行人俞培荣,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张小华,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关于唐洪、谢正英、陈贵容、韩华、韩海、王自芬、谢林蓉、周雨、谢正芳、肖正全、陈列、王小梅、蒋德珍、曹刚、陈大华、罗军、廖长峰申请执行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俞培荣借款合同纠纷十七案,本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827、825、926、925、824、923、817、972、834、819、820、818、833、945、846、802、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俞培荣、张小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洪、谢正英、陈贵容、韩华、韩海、王自芬、谢林蓉、周雨、谢正芳、肖正全、陈列、王小梅、蒋德珍、曹刚、陈大华、罗军、廖长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已于2015年12月28日以宜南公(经)立字(2016)55号立案决定书对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另查明:俞培荣、张小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依据本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827、825、926、925、824、923、817、972、834、819、820、818、833、945、846、80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字第496、513、514、515、516、517、518、520、521、522、523、524、526号及(2016)川1503执字第4、157、226、2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唐洪、谢正英、陈贵容、韩华、韩海、王自芬、谢林蓉、周雨、谢正芳、肖正全、陈列、王小梅、蒋德珍、曹刚、陈大华、罗军、廖长峰若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俞培荣、张小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