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坤,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姜俊冷,女,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郑敏,男,汉族,住址山东省临邑县兴隆镇。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坤与被执行人姜俊冷、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9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