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丹彤与被执行人刘立军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燕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