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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号

刘仁传、谢金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仁传,谢金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号申请执行人刘仁传,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合肥市肥西县。被执行人谢金枝,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受理刘仁传申请执行谢金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张文曦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