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号申请执行人刘仁传,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合肥市肥西县。被执行人谢金枝,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受理刘仁传申请执行谢金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张文曦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