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20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代表人陈春,行长。委托代理人董京,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姜义兵,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江川农场农户。被告于清春,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江川农场农户。被告王立权,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江川农场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告姜义兵、于清春、王立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七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皆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