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096号
原告: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建设路266号东二楼二号。
法定代表人:黎昕,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宗文、林佳燕,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斌,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
被告:黎远飞,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斌、黎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4元(原告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562元,由原告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锋
人民陪审员 廖玉章
人民陪审员 林 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丹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