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志超。
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宋志超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等待处理结果,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志超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商初字第553民事判决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刘鹏飞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