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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9号之一

宋志超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志超,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志超。

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宋志超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等待处理结果,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志超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商初字第553民事判决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刘鹏飞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