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庆。
申请执行人:马增霞。
被执行人:韩涛。
被执行人:张立怀。
被执行人:郭保军。
被执行人:张作国。
被执行人:韩智勇。
被执行人:韩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潍城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涛、张立怀、郭保军、张作国、韩智勇、韩燕银行存款25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72)。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韩涛、张立怀、郭保军、张作国、韩智勇、韩燕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则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