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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47号之一

蒋平与闵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平,闵占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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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平。

被执行人:闵占斌。申请执行人蒋平与被执行人闵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蒋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8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闵占斌长期在外,找不到其本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