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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417号

雷丽萍与郭红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丽萍,郭红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雷丽萍,女,汉族,1972年8月25日生,居民,住富平县城关镇柳塬小区。被执行人郭红彦,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生,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臧村村*组。申请执行人雷丽萍与被执行人郭红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富民初字第02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郭红彦的房产、银行存款等均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郭红彦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应麟

审判员  孙宏泉

审判员  张顺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