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仲崇玉。被执行人孙磊。被执行人王法英。申请执行人仲崇玉与被执行人孙磊、王法英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清除烟道堵塞物。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昌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执行员 张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