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748号原告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高岛。法定代表人侯贵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明,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苑书富,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百泰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初村北海。法定代表人乔志平,经理。
原告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百泰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于军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丛紫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