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负责人:邓鹏,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环球阀门集团冀南成套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振华。
被执行人:陈世钢。
被执行人:叶荷琴。
被执行人:王素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环球阀门集团冀南成套销售有限公司、陈振华、陈世钢、叶荷琴、王素红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执16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山执行员 梁金库执行员 卢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