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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852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良彬、郝为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良彬,郝为喜,程传景,刘和臣,李三翠,马士要,李长建,刘兴国,陈长义,李兆华,马衍平,马国亮,韩佰瑞,田中贵,孔庆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8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郝良彬,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郝为喜,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程传景,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刘和臣,男,195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李三翠,女,196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马士要,男,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李长建,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刘兴国,男,197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陈长义,男,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李兆华,男,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马衍平,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马国亮,男,198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韩佰瑞,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田中贵,男,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孔庆法,男,196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巨商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