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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005号

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与李桂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李桂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根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桂森。申请执行人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桂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654.2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654.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执行员 张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