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4执51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侯成玉、赵金香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侯成玉,赵金香,卢兰香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5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地址临邑县永兴大街。法定代表人栾本营,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侯成玉。被执行人赵金香。被执行人卢兰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商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商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本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