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742号
原告:孙秀悟,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明光市太平中学教师,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易万勇,1961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孙秀悟诉被告易万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悟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秀悟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秀悟负担。
审 判 长 管 震
审 判 员 龙明浩
人民陪审员 毛大广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允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