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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34号

吕利彬申请赵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利彬,赵晓冬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吕利彬,男,1979年2月4日生,住所地晋州市塔上村。委托代理人赵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晓冬,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朝阳南区。吕利彬申请赵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利彬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执行员  张献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