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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3058号

董影诉丁原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影,丁原平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058号

原告:董影。女,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余新安,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原平,男,102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湾新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影诉被告丁原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倩于2016年6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影承担。

审 判 长  周继红

审 判 员  孔 灿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婧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