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058号
原告:董影。女,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余新安,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原平,男,102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湾新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影诉被告丁原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倩于2016年6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影承担。
审 判 长 周继红
审 判 员 孔 灿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婧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