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胡云清,男,汉族,现住淄川区岭子镇。
被执行人:郝国俊,男,汉族,现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执行人:张文琴,女,汉族,现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执行人:牛奔,男,汉族,现住周村区王村镇。
被执行人:王风华,女,汉族,周村区王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云清与被执行人郝国俊、张文琴、牛奔、王风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郝国俊、张文琴、牛奔、王风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24238.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9)周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于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