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273号
原告:张秀卫,女,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云南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20层06号。
法定代表人:熊兵兵。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2525094-8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卫诉被告云南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卫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告张秀卫负担。
审 判 长 李忠楠
代理
审判员 杨颖慧
人民陪审员 周晓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