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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193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润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诸城市昊强橡胶助剂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润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诸城市昊强橡胶助剂有限公司,诸城市鼎林工贸有限公司,王南平,刘会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润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刘家庄工业园。被执行人诸城市昊强橡胶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小栗元村。被执行人诸城市鼎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道口工业区。被执行人王南平。被执行人刘会敏。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润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诸城市昊强橡胶助剂有限公司、诸城市鼎林工贸有限公司、王南平、刘会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28366.1元及迟延利息,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28366.1元及迟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朱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执行员 张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