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714号原告游朝海。被告舒泽。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武骏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朝海诉被告舒泽、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武骏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朝海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家奎、邹家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游朝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本院减半收取42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260元,由原告游朝海负担。
审判员 吴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