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民初714号

游朝海与舒泽、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武骏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游朝海,舒泽,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武骏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714号原告游朝海。被告舒泽。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武骏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朝海诉被告舒泽、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武骏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朝海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家奎、邹家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游朝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本院减半收取42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260元,由原告游朝海负担。

审判员 吴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