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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863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先和、王尊思、魏俊格、魏俊勇、魏青海、魏青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先和,魏俊格,魏青山,魏俊勇,魏青海,王尊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先和,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魏俊格,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魏青山,男,197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魏俊勇,男,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魏青海,男,197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王尊思,男,196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巨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