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虞刑重字第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忠於,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医生,本科文化,原任虞城县人民医院法医病区主任、虞城县人民医院创伤外科主任,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20日到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忠於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虞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忠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侯忠於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商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本院作出的(2014)虞刑初字第50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美、邵亚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忠於及其辩护人张书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2012年初至2013年12月,被告人侯忠於利用担任虞城县人民医院法医病区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李永申、黄宏、朱登峰、秦勇等人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17119元,并为医疗器械供应商李永申、黄宏、朱登峰、秦勇谋取利益;侯忠於将收受的117119元回扣款在科室内根据医生的绩效进行分配约6万余元,用科室费用开支约3万元,个人得款约2万余元。2014年7月份,按照《商丘市纠正医疗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侯忠於及科室医生主动向虞城县人民医院上交3万元,并将剩余87119元于案发后退回。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忠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张书利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侯忠於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其在案发前向虞城县人民医院主动上交的10000元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侯忠於有自首及退赃情节,建议对侯忠於免予刑事处罚。庭审中提交五院委局下发的(2014)10号文件,证明目的在对被告人立案侦查以前,进行了自查自纠;一份虞城县人民医院的证明,证明目的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被告人主动上缴赃款1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忠於担任虞城县人民医院法医病区负责人期间,收受医疗器械经销商的回扣,为他人谋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侯忠於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侯忠於有自首及退赃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虞城县人民医院法医病区独立的使用医疗器械经销商的耗材,侯忠於作为法医病区负责人与经销商协商确定回扣比例,系行使管理权,其收受回扣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辩护人认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侯忠於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忠於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葛福臣
审 判 员 万晓刚
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