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225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大昌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春祥:申请执行人象山大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春祥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象山大昌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春祥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浙0225执136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