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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4853号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徐方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徐方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853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东路8号。负责人翁志刚,总经理。被告徐方皓。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被告徐方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方皓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刘小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