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任崇进,居民。被执行人戴兵,农民。本院在执行任崇进与戴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证明该情况属实,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兵
审判员 李修贵审���员王广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