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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246号

原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王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晓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4246号原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峰。委托代理人史晓丹。被告王晓光。

原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王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晓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光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25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方式为首期物业服务费用按年度缴纳,首期交费期满后地一个月内,预先下一个年度物业服务费,依此类推。逾期缴纳服务费用的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交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被告是大连西岗区远洋风景小区1#—1—404号业主,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今未缴纳应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拖欠管理费及滞纳金15462.82元。虽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拒不缴纳。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用11894.48元;2、判令给付拖欠物业费的违约金3568.34元。被告王晓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25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方式为首期物业服务费用按年度缴纳,首期交费期满后地一个月内,预先下一个年度物业服务费,依此类推。逾期缴纳服务费用的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交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被告系大连西岗区远洋风景小区1#—1—404号业主,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今未缴纳应缴的物业管理费。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催费单据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小区业主,该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11894.48元。本案中,原告主张违约金3568.34元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15462.82元。如被告王晓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晓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邹本刚

代理

审判员  孙海洋

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