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6民初3301号

张理设、张桦南等与张小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理设,张桦南,叶素兰,宁海县茶院乡下徐村经济合作社,张小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301号

原告:张理设。

原告:张桦南。

原告:叶素兰。

原告:宁海县茶院乡下徐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应必齐。

被告:张小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理设、张桦南、叶素兰与被告宁海县茶院乡下徐村经济合作社、张小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诉讼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理设、张桦南、叶素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理设、张桦南、叶素兰负担。

审 判 员 童文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邬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