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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201~223号之二

205周金兰、王正霞等与盐城市鑫福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金兰,王正霞,房金巧,施林贵,王玉霞,郑洪兰,吴正英,陈步元,孙步艳,成康然,洪怀龙,孙翠宏,成元连,董士彪,张正勤,孔秀丽,唐金成,卞洪生,成红,孙志如,李友文,成新,严金荣,盐城市鑫福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01~2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金兰,女,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王正霞,女,1958年7月27日生,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房金巧,女,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施林贵,男,1950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1961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郑洪兰,女,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吴正英,女,1970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陈步元,男,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申请执行人孙步艳,女,1984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申请执行人成康然,男,1946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洪怀龙,男,1958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申请执行人孙翠宏,女,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申请执行人成元连,男,1951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董士彪,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申请执行人张正勤,女,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孔秀丽,女,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唐金成,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卞洪生,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申请执行人成红,女,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申请执行人孙志如,男,1958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申请执行人李友文,男,1965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申请执行人成新,男,1990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严金荣,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盐城市鑫福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兴路37号(张庄办事处东徐境内)。法定代表人陈长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金兰、王正霞、房金巧、施林贵、王玉霞、郑洪兰、吴正英、陈步元、孙步艳、成康然、洪怀龙、孙翠宏、成元连、董士彪、张正勤、孔秀丽、唐金成、卞洪生、成红、孙志如、李友文、成新、严金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鑫福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十三案,本院(2015)都民初字第2093、2089、2086、2095、2097、2087、2075、2071、2072、2078、2096、2091、2092、2079、2084、2073、2076、2080、2090、2074、2088、2082、2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进行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市鑫福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机械设备,暂不便处置,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市鑫福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机械设备,暂不便处置,目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2093、2089、2086、2095、2097、2087、2075、2071、2072、2078、2096、2091、2092、2079、2084、2073、2076、2080、2090、2074、2088、2082、2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郑爱华

审判员  袁桂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