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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208号

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复录、赵志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赵复录,赵志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208号

原告: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立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立发,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同君,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复录,男,1962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赵志才,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户籍地武城县。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延国,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复录、赵志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武城县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复录、赵志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国洪杰

人民陪审员  王振州

人民陪审员  吴振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