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208号
原告: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立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立发,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同君,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复录,男,1962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赵志才,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户籍地武城县。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延国,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复录、赵志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武城县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复录、赵志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国洪杰
人民陪审员 王振州
人民陪审员 吴振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