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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1131号

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娄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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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1131号原告娄���。委托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告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孔祥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张某,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阴历10月16日订婚,订婚后,被告怀孕,但查出系葡萄胎,不适合生育,在治疗过程中发现其他病种,于是开始漫长的治疗,费用由由我支付。在治疗好转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被告病情复发,继续为被告治疗,在2013年被告住院治疗期间,双方发生争吵,我在外打工,未再联系,现我们已分��两年。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0月16日定亲,2009年农历10月份二人同居,怀孕后进行药物流产,因流产后未进行后期生育保护措施。因药物流产引发妊娠性绒癌,导致我终身不能生育。经我父母为我治疗有所好转,医疗费用由我娘家借钱给我看病,但原告出资较少。我们婚前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虽我无法生育子女,但我们已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调解和好。

经审理查明,2008年腊月,原告娄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阴历10月16日订婚,××××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0月底原告怀孕,后药物流产,后查出被告患妊娠性绒��,于2013年10月,被告将子宫切除。双方婚前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被告生病出现争吵,原告于2013年10月在外打工。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被告患病,更需要原告的照顾与关心,只要双方相互体谅,相互沟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夫妻关系尚能和好如初。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祥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万资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