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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6民初2159号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2159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绍飞,男,汉族,干部,职务桦川县四马架镇信用社主任,现住桦川县。被告孙凤英,男,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自行协商,故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协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振伦

审 判 员  吴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