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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执610号

张云姐、赵六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云姐,赵六顺,赵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610号申请人张云姐,1937年1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人赵六顺,1938年7月14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赵建华,1967年9月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02)裕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建华在银行的存款50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全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单红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