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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第181号

林先云与被执行人罗小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先云,罗小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林先云,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罗小山,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执行人林先云与被执行人罗小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先云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小山向林先云给付报酬款9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0元,申请执行费13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24执字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林先云可就剩余债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木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