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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执455号

赵凯亮、黄术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凯亮,黄术来,廊坊市亮驰贸易有限公司,黄卫华,黄术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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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赵凯亮,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黄术来,男,195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廊坊市亮驰贸易有限公��。地址安次区调和头乡调河头村。法定代表人黄卫华,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卫华,男,1977年10月18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黄术臣,男,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廊安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第32、36、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4200000元存款及股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款项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