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1号
申请执行人:李蕊彤
被执行人:张莹(系申请人母亲),女,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李蕊彤与张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俊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可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