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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1号

李蕊彤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蕊彤,张莹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1号

申请执行人:李蕊彤

被执行人:张莹(系申请人母亲),女,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李蕊彤与张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俊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可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