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恢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翠兰,女,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曹爱生,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曹君,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张翠兰申请执行曹爱生、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爱生、曹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翠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曹爱生、曹君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应受偿4691865元,已受偿1833600元,未受偿2858265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恢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丽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