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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1429号

张秀兰、王贵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秀兰,王贵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贵军,男,1966年8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张秀兰与王贵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宝霞

审 判 员  吴明龙

代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