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贵军,男,1966年8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张秀兰与王贵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宝霞
审 判 员 吴明龙
代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