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社军被执行人王飞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0062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飞飞的配偶章媚(证件号码:330127198404214223)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飞飞的配偶章媚(证件号码:330127198404214223)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飞飞的配偶章媚(证件号码:330127198404214223)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飞飞的配偶章媚(证件号码:330127198404214223)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7001543430192048#钞#1543439988810022231#0#1的存款人民币22337.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红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