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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966号之一

章社军与王飞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社军,王飞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社军被执行人王飞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0062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飞飞的配偶章媚(证件号码:330127198404214223)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飞飞的配偶章媚(证件号码:330127198404214223)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飞飞的配偶章媚(证件号码:330127198404214223)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飞飞的配偶章媚(证件号码:330127198404214223)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7001543430192048#钞#1543439988810022231#0#1的存款人民币22337.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红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