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执144号

重庆纳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力颜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纳善物业有限公司,重庆佳力欣颜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纳善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万立强,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佳力欣颜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郑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纳善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佳力欣颜料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纳善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重庆纳善物业有限公司的债权9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春

审 判 员  李 渊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