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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767号

本院刑庭与廖志荣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志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767号

被执行人:廖志荣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廖志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廖志荣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已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廖志荣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令退赔及执行费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该邮寄件被退回。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廖志荣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无股权;广州市内无房产;银行卡内只有个位数的小额存款余额。经多方查询,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志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廖志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志荣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廖志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紫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