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昆华,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双凤,女,汉族。原审被告云南惠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利萍。
上诉人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实际工作地均在昆明市五华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双凤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云南惠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绍敏
审 判 员 王 虹
代理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武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