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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139号

遵义市闽金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国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遵义市闽金水泥有限公司,付国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39号被执行人付国琴,女性,住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闽金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四渡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019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遵义市闽金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付国琴应支付遵义市闽金水泥有限公司人民币917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276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0元。因申请人经济困难,现由本院现行垫付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闽金水泥有限公司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019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付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黄耀阳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