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195号
原告:甘业才,男,汉族,1957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锦绣辉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嘴重庆金融中心B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大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业才诉被告重庆锦绣辉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业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