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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1129号

罗廷学与刘庆友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廷学,刘庆友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罗廷学,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刘庆友,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罗廷学与被执行人刘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庆友支付案款10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庆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庆友下落不明,且申请人罗廷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112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仁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 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