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4057-4078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繆小斌,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喻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