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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财保75号

余敏、李克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余敏,李克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财保75号

申请人:余敏,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行政执法人员,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孔志,舒城县杭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李克年,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人余敏因被申请人李克年与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李克年转移财产,申请人余敏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克年的机动车进行保全或者对其银行存款进行保全,数额为5万元。申请人余敏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克年所有的皖N×××××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克年银行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余敏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方献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缪秀峰 来源:百度搜索“”